唐家春律师任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主任,该所由唐家春律师创办,拥有一支理论基础强,专业水平高,服务态度一流的律师团队,业务涵盖: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继承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损害赔偿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 详细>>
律师姓名:唐家春律师
电话号码:0991-4599148
手机号码:13565876765
邮箱地址:542189013@QQ.COM
执业证号:16501200310767672
执业律所: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西虹路371号SOHO新时代A座2201室
同居关系在社会实践生活当中广泛存在,然而发生纠纷时,财产纠纷仍然是核心问题。下面就编为大家一一介绍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原则、起诉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案由、同居关系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原则
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具体分割原则包括:
(1)均分原则,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原则上实行均分。
(2)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
(4)照顾严重疾病患者原则。
(5)经济帮助原则。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二、起诉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解除同居关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的案由确定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三、同居关系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