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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范围

  我国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因非婚同居分手后财产纠纷问题。那么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界定呢?哪些是属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哪些是不属于呢,下文为您介绍。

  一、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范围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一)、工资、奖金;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了内容方面之外,作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二、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哪些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一)、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二)、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三)、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 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四)、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五)、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六)、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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