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家春律师任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主任,该所由唐家春律师创办,拥有一支理论基础强,专业水平高,服务态度一流的律师团队,业务涵盖: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继承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损害赔偿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 详细>>
律师姓名:唐家春律师
电话号码:0991-4599148
手机号码:13565876765
邮箱地址:542189013@QQ.COM
执业证号:16501200310767672
执业律所: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西虹路371号SOHO新时代A座2201室
人民法院受理同居财产分割案件时,首先先认定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呢?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怎样的?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同居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
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第一、“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第三、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