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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未登记方需要证明自己的出资,或证明购房时双方具有家庭关系(以结婚、同居为目的),分割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如不能证明,则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

  相关案例: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张某某与李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7月,双方为结婚共同出资(其中张某某出资10万)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于李某某名下。2007年9月28日,张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2013年7月10日,双方感情不和,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张某某以其对涉诉房屋进行了出资主张涉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李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涉诉房屋为葛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张某某10万元支出系不当得利,李某某应当予以返还。

  前文案例中,法院认定李某某收取了张某某的10万元这一事实,但是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对该房屋进行出资,判定涉诉房屋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收取了孟某某的10万元系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对于婚前双方合资买房只登记于一方名下的离婚财产分割,通常以权属登记为主要认定标准,而对于另一方的“出资”损失,则多以不当得利进行补偿。这是由于现有法律对该情况下的纠纷还未有明确规定,认定对涉诉房屋存在“出资“事实非常困难,除非双方针对买房事宜存在相关协议等较强的证据证明。

  在司法实务中,婚前合资买房登记于一方名下,大多数非登记方当事人由于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的事实,或者能够证明出资但是不能证明双方合伙购买、共同持有房屋的意愿,法院一般都判决涉案房屋归登记方,判其不当得利返还或是双方存在借贷事实返还借款等来弥补非登记方的损失。因此对于非登记方,相关法律基本没有什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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